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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执行人:1,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农场。被执行人:2,男,汉族,1951年1月15日生,住赤壁市羊楼洞原师范校院内。
申请执行人1与被执行人2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1向本院提交****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蒲圻市特种养殖场给付****元,且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已注销。其申请执行人1申请执行2主体不明,因2是本案的代理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其申请执行主体与被执行主体不明,1的申请执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斌
审判员: 尹华平
审判员: 文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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