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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8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黄***,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赤壁市赤壁镇。
本院在执行黄*****与叶***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华平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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