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律师]夫妻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后女方还要偿还前夫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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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了各自欠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但是在男方去世后,男方生前的债权人又找到了女方,要求其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涉案债务属于女方和前夫的共同债务,因此女方仍然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武汉债务律师对此解释到,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债务的约定,只能约束男女双方,而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陈某与钟某、岳某做矿产品买卖,双方约定由陈某将其所有的铅锌精矿卖给钟某和岳某,钟某和岳某先付款,待陈某的原矿加工好后将成品矿供给钟某和岳某。付款后因陈某没有按约定供货给钟某和岳某,陈某写下251000元的欠条。事后经钟某和岳某多次催款,陈某分三次在其家中偿还钟某和岳某货款68700元,尚欠182300元。随后,陈某与其妻覃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四层楼房一栋和家里的东西归女方所有,建房所欠的债务由覃某负责偿还,双方无其他共同债务,如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债务尚未偿还陈某却因故死亡,钟某和岳某于是把覃某告向法庭,认为货款是在陈某与覃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应该用两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被告覃某辩称,陈某借钱其并不知情,陈某在外做什么也从不告诉其,双方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所以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偿还原告货款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陈某欠款事实发生在与覃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当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来偿还欠款,其与覃某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约定,只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覃某以其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来偿还所欠原告钟某、岳某的债务182300元。

武汉债务律师:在本案中,陈某所欠的债务由于发生在与覃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陈某和覃某的共同债务。即使陈某和覃某在离婚时约定了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钟某和岳某,当陈某去世后,钟某和岳某仍然可以向覃某主张偿还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武汉债务律师指出:夫妻在离婚时可以约定债务全部由一方偿还,或者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但是给约定只能约束离婚的男女双方,而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该债务必须是夫妻债务,而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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