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卖房不成未返还购房款被诉,法院认定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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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夫妻一方因卖房不成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近期,一起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某对夫妻中的一方在未能成功出售房产后,未能及时返还购房款,被购房者诉至法院。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为我们理解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新的视角。

案件起因于冷某某与王某之间的一场房屋买卖纠纷。冷某某将其名下房产出售给王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在王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冷某某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交易失败。随后,双方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冷某某需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但遗憾的是,冷某某并未遵守调解协议,王某不得不再次诉诸法律,并主张该债务为冷某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王某的诉求,法院进行了深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尽管冷某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冷某某所收取的购房款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无法证明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仅由冷某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严格标准,也提醒了广大市民在进行房产交易时需注意风险防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此案例的启示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简单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准,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债务的具体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购房者而言,在选择购房对象时应更加谨慎,尽量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及财产情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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