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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1,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吴店镇。被执行人:2,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东环路。

本院在执行1与2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2所有的鄂XX**号车辆、鄂X**号车辆,期限为二年,限其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该车辆及相关产权证照交付本院并存放指定地点。

限2十日内履******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拍卖、变卖该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辉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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