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纠纷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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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内因交通事故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离婚后,该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这需要结合该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产生的具体情形而定,若是完全由夫妻一方的行为导致,并且也和日常的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那么该赔偿责任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胡某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刘某主张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不支持刘某的意见。刘某与胡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8年,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9年,胡某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系刘某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还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均属于个人债务或者个人财产。

武汉债务纠纷律师认为:刘某在婚内因交通事故而需要承担赔偿的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内,但是这是由刘某个人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债务也和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无关,因此应当认定该债务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胡某并不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武汉债务纠纷律师提示:根据最新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该债务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第二种,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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