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律师]丈夫起诉离婚时,妻子提出七十多万的债务

丈夫起诉离婚时,妻子却当庭提出了婚内所借的七十多万元的债务,要求丈夫在离婚后也要一起偿还,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部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债务则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武汉债务律师对此表示到,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认定该债务是否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丈夫吉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齐某离婚,审理过程中,齐某当庭举证向其父母及亲戚共借款90笔,借款金额78万余元,用于养育子女和日常消费,要求吉某一起负担该债务。吉某表示这些债务自己根本不知情。齐某列举的90笔债务,均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而且这些债权人全部系齐某的亲戚朋友。经法院核实,这90笔借款中,向其父母借款 77笔,合计金额53万余元,向其他亲戚朋友借款13笔,合计金额24万余,对于上述借款齐某均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有五笔大额借款系现金支付,没有转账记录。法院认为根据齐某提供的装修合同、供暖费发票、贷款还款记录、办理入住手续等证据,结合双方购买房屋及房屋已经装修入住的事实,可以证明这些款项用于双方的日常消费,系合理的支出,故对这些借款应予以支持。对于齐某主张给其父亲看病借款13万余元,法院认为其举证从其父母处共借款53万余元,说明其父母经济条件良好,有经济能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齐某所述借钱为其父支付医疗费的主张与其陈述从其父母处借款支付日常生活费用相互矛盾,故对这些借款虽有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但法院最终不予认定。对于齐某主张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抚养孩子所借款项,法院认为齐某有收入,吉某亦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无需通过借款抚养孩子;且部分支出非生活必要性支出,借款数额与本地区生活水平亦不相符,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再者这些借款均发生于双方分居期间,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故对这部分借款,亦不予支持。

武汉债务律师:在本案中,齐某所提出的借条中有部分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部分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他的债务并不能证明是齐某和吉某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武汉债务律师提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有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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