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房产纠纷中造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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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后,迅速进入到执行阶段。

  债务人所拥有的一处房产随即成为法院查封及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10年过去了,执行依旧没有完成,而法院主审法官却在执行过程中“倒下”了。不仅如此,当地的城建、房产部门工作人员,信用社负责人也因为失职和联合造假而将自己“赔”了进去……

  被查封房产成法官“自留地”

  家住亳州的袁芳夫妇是从事运输的个体户,与亳州市三国酒厂(已破产)存在一定的业务关系。1996年7月至11月,他们先后借给了三国酒厂18万余元,但三国酒厂一直没有偿还这笔债务。眼见讨债无望,袁芳夫妇一纸诉状将三国酒厂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债务并支付利息。

  1997年4月,原亳州市法院花戏楼法庭判决三国酒厂偿还袁芳夫妇及其子本息共计15万余元,同时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折价抵偿给他们。判决生效后,酒厂迟迟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见此,袁芳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8年10月,法院查封了三国酒厂28间楼房和1000件三国酒。令袁芳夫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们等待法院拍卖查封楼房对象执行款时,法院又因另一个案子将该处房产重复查封一次,并快速将房产处理出去。等他们知道后,房子已被倒手几次。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袁芳夫妇得知,原来这是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张集法庭负责人朱敬礼一手操作所造成的结果。随即,袁芳夫妇开始向多个部门反映此问题,并向检察院进行控诉。

法官“自导自审”案件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早在1997年10月,就在与袁芳夫妇打官司的过程中,被查封的房子正在盖。而输了官司后,三国酒厂的负责人周富兴找到当地的村书记以及城建局、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产权证明。在房子还没有盖好时, 周便以个人名义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

  2000年4月4日,谯城区张集信用社职工谷学德找到时任谯城区法院张集法庭负责人朱敬礼,称周富兴欠其个人15万元,其想以信用社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朱与其一起去做张集信用社主任刘某的工作。对此请求,朱敬礼一口答应并说服了刘某。刘某随即以张集信用社的名义出具了民事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委托谷学德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

  2000年4月7日,朱敬礼隐瞒案件事实,开庭审理了该案。随后,又独自一人和谷学德找到周富兴,制作了一份内容为周富兴限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书,并特别载明到期不还由法院将28间楼房进行拍卖还款。随后朱敬礼又将28间已被查封过的楼房再次予以查封。2000年9月28日办理了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两天后,在裁定书未送达周富兴、未进行评估、裁定开始强制执行的期限尚未到的情况下,朱敬礼将造价为24万元的28间楼房以14万余元的价格私自过户给了与本案无关的张集后李村村民晁某某。

一处房产“绊倒”多人

  2005年5月,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再审撤销了当时朱敬礼制作的调解书,驳回张集信用社的诉请。2006年4月份,检察机关对朱敬礼立案侦查。同时,建议对刘某进行行政处分。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亳州市房产局梁某、古井镇城建分局马某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随后,利辛县法院以枉法裁判罪判处朱敬礼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袁芳本以为尘埃落定了,但令其未料到的是,在2001年9月13日,晁某某将该处房产卖给了板桥酒业老板任某某的弟弟,其弟弟在对房屋进行继续施工和装潢后,又卖给了自己的哥哥。现在任某某不愿归还房屋。见此,法院又以刘某、朱敬礼(当时已经被刑事立案)、晁某某等名义,以13万元从任某某弟弟的手中将房屋买了回来。但此时任某某已将房产及酒厂整体卖给了井忠集团,现井忠集团已将房屋拆除。法院发现房屋被任某某卖掉后,又从任某某卖厂的款项中扣押巨额款项,作为房屋的执行款。任某某认为,当时自己购买房屋是善意取得,法院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法官表示,法官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法院应当赔偿。但对此案,他们没有进行调查,不好直接作出回答。当事人可提交一份反映材料,当地中级法院可以指导、督导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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