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坏账损失催收事实的说法源自《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对于坏账催收个人以为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关于对坏账催收的理解
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发生坏账并不是经营的目标,从税务审批的角度更多的考虑是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调节应纳税所得,对于催收应归属于企业的责任,正常的经营者都会积极争取的,谁不想钱拿回来。
对于被审企业存在舞弊行为,包括是否将货款挪作他用,是否取得抵债物资未并入收入,这些审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询问业务经办人,对于大额的坏账要求企业人员陪同实地调查等等。鉴于中介机构人员本身的地位和角色,能力,本身对企业舞弊行为的并不付责任,除非有证据标明中介机构人员知晓舞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2.关于催收事实的证据
催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证实企业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采取了必要措施,个人以为应包括:
(1)内部记录,主要包括,催收电话记录,会谈既要,传真记录等等,以及企业信用政策执行的相关事实;
(2)外部记录,主要是律师函,以证实采取了必要的相关法律措施;
(3)当事人陈述和当事人声明;
(4)其他能证明催收的记录。
3. 关于逾期未收回的三年的坏账损失证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有相关的要求,实际执行的时候可参照《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宁国税发〔2003〕228号)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报损有具体的证据要求,可以做参考:
1、《呆(坏)账核销明细表》
2、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3、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最后一笔应收帐款应距核销日三年以上)(电信企业应收帐款明细表)
4、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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